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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谈项目中,供应商第二轮报价高于第一次,属于无效投标吗?

2021-06-30 | 分类:理论实务


问:竞谈项目中,供应商第二轮报价高于第一次,属于无效投标吗?

答: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并未对此进行限制,如果谈判文件中没有将“第二轮报价不得高于第一轮报价”作为实质性条款,那么供应商根据谈判过程中出现的需求变化,报价是可以高于第一轮金额的。反之如果谈判文件中对此作出的规定,那么此种情形是可以做无效投标处理的。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一条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第三十五条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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